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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两件专利打起来了!专利申请的时机和布局到底有多重要?

2021年03月11日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政策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企业纷纷为自己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申请以求保护。


然而,在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些时间点的问题必须注意,而不能光凭着一腔热情,没有做好规划布局就随意申请。否则,当希望专利发挥其价值的时候,反而因为自身的申请时机不当,被自己的专利干掉,正所谓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识一家人,届时后悔不已。


这不,我所代理的一件无效案件,客户因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而找到我所咨询,笔者接受公司委派对该侵权专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后建议客户对其提出无效程序,因为笔者发现专利权人的一件在先专利就可以作为有利证据,最终也是凭借这篇有利证据成功将其无效,为我们的客户避免了不必要的侵权损失。


【法律依据】


在进行案情介绍前,先来解释一下,为什么自己的专利会被自己的专利干掉。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这里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笔者通过解读可知,现有设计的定义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申请日以前,另一个是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因此从中可以获得两种信息:


①现有设计的形式并没有限定,只要是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存在于各种形式上的设计,即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公布的外观专利,以及实用新型和发明的说明书附图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


②现有设计的申请主体并没有限定,因此任何人或单位的设计,只要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就属于现有设计。


【案情介绍】


笔者要说的案例和一个外观专利有关,是涉及电连接器领域,看到这里,有人就要说了,还以为是啥厉害的东西呢,原来是小小的电连接器?还是一个外观专利!


这里笔者要反驳了,不要小看这个电连接器,这可能就是一个企业的重要产品,而且还可能上升到国家层面,这不,根据美国商务部网站消息,2021年1月21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4000亿科技龙头立讯精密的特定电连接器和保持架组件及其产品发起337调查。各位看到这里应该打起精神来了吧,虽然笔者所说的这个案例与这个337调查无关。


现在,言归正传,因为商业上的原因,中航光电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发起了无效。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外观专利也即涉案专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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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主要信息就是上面,这里各位先重点关注一下红色部分,对了,也就是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两个部分,其中申请日是2016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是2017年7月28日。


接下来是本次无效采用的证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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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还是关注红色框内的部分,红色框内的部分可以看到,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家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是2015年7月29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6年12月30日之前,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对比设计。


最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通过上面的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这个实用新型专利的附图公开的对比设计,因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由于整体形状、结构以及各部位整体形状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所存在的区别点尚不足以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使得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而在无效审理过程中被宣布全部无效。


【关于证据检索】


笔者有幸参与到本次无效,对于本次无效,在找证据过程中,一看到连接器,首先想到先到电子元件强国的,例如日本、韩国的专利局去查找,结果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证据的结果不太理想,也尝试了去电商等地方,还是不尽人意。


在看了无数的外观证据后,仍然无法找到满意的证据。接着在查国内专利证据的时候,有了新发现,正所谓,众里寻你千百度,暮然回首,你却在灯火阑珊处,在看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家的专利的时候,有了重大发现,发现了上面的最接近的证据。


在这里,也给各位一些启示,在外观专利无效过程中,进行检索时,不能局限于外观设计的检索,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的附图设计也是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的证据


【总结】


回过头来看整个事件,这个案件给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一些提示,我们看到东莞市昶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两个专利都是未委托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机构的,都是自行提交申请,其中的原因未知,但是笔者建议:


首先,企业在专利申请时要找有经验的代理机构,因为代理机构不但在前期布局时会考虑申请时机,还会在申请之后进行各个时间点监控;


其次,企业自己在进行专利提报时,注意把控专利申请时机以及专利布局,例如互相影响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同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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